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评审 >> 商标无效
商标撤三 商标异议 商标诉讼 商标复审 商标无效

第16188684号“橙长学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第16188684号“橙长学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09日对第16188684号“橙长学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橙长汇”商标在江苏省范围内在教育等服务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江苏省,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橙长汇”商标的抢注。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其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不能直接证明其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知名度;2.“橙长汇”实际使用证据;3.申请人实际提供“橙长汇”教育服务的证据;4.申请人宣传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16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不能直接证明其“橙长汇”商标的知名度,或未标明时间,或所示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或未体现申请人“橙长汇”商标,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准注册的服务上其已使用“橙长汇”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