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ll HELIX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8日对第10927805号“Shell HELIX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复制模仿,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二、被申请人恶意注册行为造成市场混乱,产生不良影响。三、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其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材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未违反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商标在世界范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源自被申请人的正当商业需求,未违反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三、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权利。四、申请人恶意抄袭模仿被申请人知名商标,被申请人已对其名下商标采取行动。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2.被申请人经销合同、证书、加油站网点统计表以及广告宣传材料;3.图书馆检索报告;4.被申请人及其品牌排名、所获荣誉;5.申请人商标列表及信息;6.申请人网站内容公证书;7.行政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争议决定等;8.其他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17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13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的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未违反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鉴于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并无相对应法条,且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恶意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申请人援引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但未明确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Shell HELIX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