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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广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电优学”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宁夏广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电优学”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75414号“广电优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46141号“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商标、第38000651号“广电智慧社区”商标、第13246144号“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FUJIAN BROADCASTING&TV NETWORK GROUP及图”商标、第26916565号“广电房友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第49124293号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2、引证商标二、四具体信息查询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出版网站编辑内容;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675414号“广电优学”商标:

申请/注册号:63675414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31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宁夏广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出版网站编辑内容(4104)、书籍出版(4104)、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4105)、安排和组织培训班(4102)、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4105)、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4107)、培训(4101)、教育(4101)、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4103)、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