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005912图形与“财易汇及图”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059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2738624号“财易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617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纯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且无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可供区分,共存于服装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可由引证商标二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