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ffRED”与“舒福蓝Saffron”“舒膚藍SAFFRON”“SAFFRON SECRET及图”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98565号“SaffR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390097号“舒膚藍SAFF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79333号“舒福蓝Saff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771159号“SAFFRON SECR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依法驳回,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不能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SaffRED”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显著识别文字“SAFFRON”、“Saffron”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