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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怡贝儿”与“嘉禧贝儿Jiaxibeier”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嘉怡贝儿”与“嘉禧贝儿Jiaxibeier”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75345号“嘉怡贝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270117号“嘉西·贝儿 JESS B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18932号“嘉怡儿JIAY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41064号“嘉利贝儿JIALIBE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551081号“嘉禧贝儿Jiaxibe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嘉怡贝儿”与引证商标一汉字部分“嘉西贝儿”、引证商标二汉字部分“嘉怡儿”、引证商标三汉字部分“嘉利贝儿”、引证商标四汉字部分“嘉禧贝儿”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鞋;围巾;腰带;帽;婴儿全套衣;婚纱;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