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评审 >> 商标复审
商标撤三 商标异议 商标诉讼 商标复审 商标无效

“禾元生物 oryzogen HEALTHGEN BIOTECH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68045号“禾元生物 oryzogen HEALTHGEN BIO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891588号“元禾 YUAN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第5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92245号“元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839518号“元禾 YUAN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第32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055701号“元禾 YUAN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第3类: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禾元生物”中“生物”的显著性较弱,“禾元”是其显著标识文字,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文字“元禾”相比较,文字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二者在整体含义、读音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剂、成套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5类: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禾元生物”中“生物”的显著性较弱,“禾元”是其显著标识文字,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二“元禾”、引证商标三中显著标识文字“元禾”相比较,文字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二者在整体含义、读音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用面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32类: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禾元生物”中“生物”的显著性较弱,“禾元”是其显著标识文字,该文字与引证商标四中显著标识文字“元禾”相比较,文字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二者在整体含义、读音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5类、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