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181706号“中环地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532974号“中環娛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54674号“中環家俬 MIDCIRC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187475号“中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226724号“新中环 NEW CENTR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490068号“中环花鸟鱼虫 中环 ZHONGHUAN FLOWERS BIRDS FISH AND INSEC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 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的“中环地产”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而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文字构成相近,且未注册足以区分的新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