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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爱乐迪科技有限公司“爱乐迪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天津爱乐迪科技有限公司“爱乐迪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174661号“爱乐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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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275880号“小电及图”商标、第1620740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导致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