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诉广州点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G云模式下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的认定标准及竞争权益司法保护边界的判断
裁判要旨
5G云游戏是以云计算为基础的新型游戏方式,本身需要在云端服务器上运行,同时通过5G技术将渲染完毕后的游戏画面或指令压缩后通过网络传送给用户,本质上为交互性的在线视频流,当作品被置于云服务器时,通过不同终端的云游戏平台可供用户点击、浏览、运行,符合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和公众获得作品的交互性两个核心构成要件,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基于传播模式的改变,云游戏模式必然导致用户(流量)的迁移,若该流量流失已被纳入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范畴,则无法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寻求额外保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及5G云游戏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在5G云游戏布局带来增量市场的同时,新型传播方式所带来的权利保护方式和保护边界成为司法审判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本案以云游戏模式技术原理为切入点,首次对云游戏模式下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著作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边界等作了有益探索和创新,对今后类案处理具有积极参考意义。在数字经济竞争秩序治理中,法院应当秉承谦抑的司法态度,在尊重并保障游戏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促进创新竞争和有利于消费者的长远利益为指引,结合市场自由、市场激励创新等多元价值目标进行综合考虑,平衡好竞争自由和竞争秩序的兼容性,合理确定新经济新业态主体法律责任。
本案在2020年省、市两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被列为典型案例,还荣获“2020年中国泛娱乐十大最具研究价值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是涉案五款游戏《英雄联盟》《穿越火线》《地下城与勇士》《逆战》《QQ飞车》的合法运营方和维权方,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是《逆战》《QQ飞车》的共同权利人,被告广州点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云公司)未经授权将上述游戏置于其云服务器中,供公众在网页版、移动端以及PC端使用云游戏平台获得涉案游戏,涉案游戏提示画质选择,还在线销售“秒进卡”“加时卡”来提供云游戏排队加速、加时的有偿服务,提供“上号助手”的无偿服务,该服务系需要经过用户授权、勾选同意隐私协议方可使用,可保存包括涉案游戏在内的第三方游戏账号密码,用户下次登录游戏可直接使用上号助手一键登录,另还限制游戏外部链接跳转功能。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点云公司为其云游戏各平台用户提供的服务不影响涉案游戏在腾讯平台服务器上的原始状态,经比对侵权平台上的涉案游戏分别与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主张的同名游戏构成相同。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认为点云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侵害涉案游戏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遂以两案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点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包括维权合理支出的经济损失共960万元。
裁判内容
本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五款游戏应当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获得保护,《英雄联盟》《地下城与勇士》《穿越火线》三款游戏的著作权人(美国、韩国等公司)仅授权腾讯计算机公司独占享有游戏的相关知识产权权益,腾讯科技公司仅对由其自行开发的《逆战》《QQ飞车》游戏享有诉讼主体资格。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是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交互式传播行为,核心构成要件在于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和公众获得作品的交互性。云端服务器类似于涉案作品存在的载体,未改变系存在于互联网环境中的这一事实。点云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将涉案游戏“上传”至或放置在其云服务器中,通过上传行为和开放行为在不同终端的云游戏平台提供作品。结合云游戏便捷体验的特点,用户不需要在本地计算机或移动设备上安装涉案游戏,只需要通过点云公司提供的涉案平台渠道就可以直接操作涉案游戏,游戏软件在云端服务器根据用户指令调用资源库里的素材然后向用户客户端返回的一系列声音、视频影像,虽然涉案云游戏不需要下载安装,但云游戏软件的在线运行亦是用户获得的方式。可见,在点云公司运营的涉案各平台中,相关公众可根据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信息网络获得涉案作品,其行为应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针对复制流量、引流宣传行为,整体的用户数量和流量体现在涉案游戏中,不会因“云”模式的转变造成用户数量和流量的此消彼长;对于“秒进卡”“加时卡”有偿增值服务及限制涉案游戏画质,“云+”、“互联网+”与“平台+”模式均是网络产业新兴的商业模式,本身具有中立性,不具有专属性,并非被诉行为不正当性的事由体现,上述行为能够为著作权项下权利的损害后果所涵盖;对于“上号助手”的无偿服务,是否在云游戏平台使用“上号助手”服务可供用户自行选择,不损害其知情权及限制用户应有权益,用户数据本身所产生的利益并不当然属于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除上述三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被诉行为外,对于点云公司限制游戏功能及信息链接的行为,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直接采用技术手段对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干预和限制,显然会对腾讯平台普遍使用的游戏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造成干扰和影响,直接导致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对相关游戏的合法利益受损,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判决:点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因《英雄联盟》《穿越火线》《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所致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分别为62万元、53万元、53万元,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因《逆战》《QQ飞车》游戏所致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各45万元,上述五款游戏合计因侵权被判赔258万元,并驳回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云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民事调解书。
专家点评
点评专家: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版权卓越成就者
本案进一步明确了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通过云计算和云服务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同时,本案判决还正确地指出了著作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之间的界线。第五代移动通讯技术(5G)等新型网络技术的应用和普及,给云计算和网络游戏的结合带来了巨大机遇,在改变玩家游戏体验的同时,也将颠覆游戏开发商和游戏主机厂商的既定商业模式,全新的网络游戏业态呼之欲出。本案判决对于进一步维护5G云计算业态下的著作权作品传播秩序具有重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