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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公司与陈弘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皖0291执211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弘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陈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执 行 员   周 传 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俞   强

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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