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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有兰象标食品有限公司(大众)“光及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光有兰象标食品有限公司(大众)“光及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071335号“光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021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041550号商标、第1933538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在整体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4071335号“光及图形”商标:

TRADE MARK 

申请/注册号:2407133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1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2019-01-28至2029-01-27

申请人:光有兰象标食品有限公司(大众)

商品/服务项目:糖煮红毛丹(2904)、腌制红毛丹(2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