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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05337号“FUR123”商标注册复审案例

第23905337号“FUR123”商标注册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905337号“FUR12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997385号“FVR及图 ”商标、国际注册第778614号“UNDEUXTROIS 12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FUR”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FVR”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905337号“FUR123”商标:

FUR123 

申请/注册号:2390533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2 国际分类:14类 珠宝钟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李志松

商品/服务项目:戒指(首饰)(1403)、胸针(首饰)(1403)、耳环(1403)、项链(首饰)(1403)、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1401)、手镯(首饰)(1403)、手表(1404)、首饰配件(1403)、钥匙圈(带小饰物或短链饰物的扣环)(1403)、链(首饰)(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