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评审 >> 商标复审
商标撤三 商标异议 商标诉讼 商标复审 商标无效

陕西九环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JIUHUA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陕西九环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JIUHUA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285591号“JIU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673382号“JINH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98329号“JIU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13181号“酒欢JIUH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市场上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JIUHUAN”与引证商标一 “JINHUAN”、引证商标二“JIUYUAN”、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 “JIUHUAN”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产生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285591号“JIUHUAN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28559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24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陕西九环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组织技术展览(3502)、进出口代理(3503)、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3502)、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3502)、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3501)、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3502)、商业管理辅助(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直接邮件广告(3501)、市场营销(3503)、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电视广告(3501)、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替他人推销(3503)、商业信息(3502)、广告(3501)、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户外广告(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