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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魏州冀南医院“冀南医院”商标驳回复审案

魏县魏州冀南医院“冀南医院”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20531号“冀南医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31573号“冀南视光眼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报道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冀南医院”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医疗保健;保健咨询;理疗;配镜服务;卫生设备出租;远程医学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实际使用图片资料为自制资料,其中部分未体现申请商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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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