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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壹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壹品大叔”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吉安市壹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壹品大叔”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93995号“壹品大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806997号“壹个大叔”商标、第16433812号“壹品大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显著性明显,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简介、连锁店铺、宣传册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壹品大叔”与引证商标一“壹个大叔”、引证商标二“壹品大厨”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备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