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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质量体系协会“FAMIQ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欧洲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质量体系协会“FAMIQ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1821140号“FAMIQ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1657109号“FA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在“动物食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动物食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饲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活鱼”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