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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留声Voice of the century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世纪留声Voice of the century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179418号“世纪留声Voice of the centu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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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6784151号“世纪留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尚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