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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磨神”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小磨神”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46775号“小磨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724204号“磨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99108号“磨神MOS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小磨神”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磨神”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切割机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