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晚安国际樱花节”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09443号“晚安国际樱花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较强显著性和一定影响,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921458号“晚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商标局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晚安国际樱花节”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