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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集团轻生活”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79468号“轻工集团轻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536898号“轻工快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92292号“轻工网 Q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41654号“北京轻工集团有限公司 BEIJING LIGHT INDUSTRY GROUP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805805号“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GUANGDONG INDUSTRY POLYTECH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包含文字“轻工”,诸引证商标已经在类似服务上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亦可以共存。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轻工”,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轻工集团”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轻工集团”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诸引证商标已经在类似服务上共存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