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评审 >> 商标复审
商标撤三 商标异议 商标诉讼 商标复审 商标无效

“唯品阁WEipinge及图”与“维品阁WEBEANGO”等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唯品阁WEipinge及图”与“维品阁WEBEANGO”等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321610号“唯品阁WEipin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60截图20240517154414689.jpg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628928号“维品阁WEBEAN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19850号“唯品Win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57920号“唯品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275468号“唯品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279206号“唯品母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领带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围巾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围巾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围巾等商品分别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虽权利状态未最终确定,但其权利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没有影响。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