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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4034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12号

入选理由

本案是首例涉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与权属判定的新类型案件。本案生效裁判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对于用户行为痕迹信息的安全保护责任,对于厘清数据行业规则将起到指引作用。此外,对于数据资源权利属性以及权利人获取法律保护的司法路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尚无明确定论。本案生效裁判以财产权为定位,首次通过司法判例初步划分了各相关主体对于数据资源的财产权边界,同时赋予数据产品开发者以“竞争性财产权益”这种新类型权属,确认其可以此为权利基础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为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

本案入选“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简要案情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开发的“生意参谋”数据产品的数据内容是淘宝公司在收集用户浏览、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所产生的原始数据基础上,以特定的算法通过提炼整合后而形成的以趋势图等图形呈现的指数型、统计型、预测型衍生数据。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以提供远程登录已订购涉案数据产品用户电脑的方式,帮助他人获取涉案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从中牟利。淘宝公司认为,涉案数据产品中的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均系其无形财产;美景公司的被诉行为已实质性替代了涉案数据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请求判令美景公司停止被诉行为并赔偿人民币500万元。美景公司认为,涉案数据产品私自抓取、公开使用用户信息,侵犯了用户隐私权以及用户对于用户信息所享有的财产权,具有违法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会员用户所提供的行为痕迹信息,除用户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应比照网络安全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所规定的“限于必要范围+明示收集、使用信息规则+用户同意”规则予以严格规制。经审查,淘宝公司收集、使用用户信息,开发涉案数据产品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具有正当性。数据产品经过网络运营者大量的智力劳动投入,是与用户信息、原始数据无直接对应关系的独立的衍生数据,可以为网络运营者所实际控制和使用,并带来经济利益。网络运营者对于其开发的数据产品,享有独立的财产性权益。美景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数据产品作为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美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被诉行为并赔偿淘宝公司200万元。一审宣判后,美景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淘宝公司未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其收集的原始数据系依约履行告知义务后所保留的痕迹信息,不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数据产品是淘宝公司在原始痕迹数据的基础上,经综合、计算、整理而得到的趋势、占比、排行等分析意见,其对信息的使用结果与原始痕迹信息本身已不具有直接关联,已远远脱出个人信息范畴,不属于对用户信息的公开使用。淘宝公司“生意参谋”大数据产品是对于产品购买者开展商业活动而言具有相当参考意义的趋势图、排行榜、占比图等,上述数据分析被作为“生意参谋”数据产品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商业销售,可以为淘宝公司带来直接经营收入,属于竞争法意义上的财产权益,同时基于其大数据决策参考的独特价值,构成淘宝公司的竞争优势,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美景公司所经营的“咕咕互助平台”以淘宝公司的生意参谋产品为对象,该平台分享生意参谋账号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淘宝公司生意参谋产品的减少,两者存在此消彼长的替代性。美景公司恶意组织分享生意参谋账户、借由损害淘宝公司利益而从中牟利,其行为系对淘宝公司经营行为的阻碍,导致淘宝公司交易机会的减少和竞争优势的削弱。综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