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728号(先行判决)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709号
入选理由
网络游戏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近年频发,引起相关法律问题大讨论,产生诸多争议。本案一审先行判决以5万余字的篇幅,对网络游戏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具体的保护路径选择、游戏侵权比对的方法、游戏侵权救济模式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明确了游戏情节属于独创性表达,可予以保护;未直接将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而是科学地根据法律漏洞填补方法,类推适用法律加以保护;针对游戏侵权救济的迫切性,创造性地适用“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模式为权利人提供救济。本案裁判明确了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网络游戏需把握的核心原则,填补了网络游戏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理论空白,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实务操作路径,为今后其他司法案件的裁判、理论界的研究、游戏开发者与从业者如何有效保护自身游戏并避免侵权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
本案入选“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简要案情
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公司)系涉案网页游戏《蓝月传奇》的著作权人,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公司)系《蓝月传奇》独家授权的发行运营公司,亦享有《蓝月传奇》的著作权许可。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认为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峰公司)运营的手机游戏《烈焰武尊》在整体上复制了《蓝月传奇》的基本表达,侵犯了其著作权,故共同起诉请求判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宣传、运营《烈焰武尊》并在仙峰公司的官网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赔偿盛和公司和恺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065万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本质在于对独创性表达的保护,但由于作品类型法定之限制,对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等具备独创性但未被法律类型化的客体,需要适用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规则进行保护。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不仅在连续动态画面上构成独创性表达,其情节具体到一定程度并可体现出创作者富有个性的安排时,同样可以构成独创性表达。关于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的保护应适用何种规则,我国著作权法立法时所规定的类电作品显然不包括网络游戏,径行将网络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有违文义解释和立法解释,对游戏的保护应当考虑适用法律漏洞填补方法。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在独创性表达上与类电作品相近,从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出发,并考虑到为该类游戏进行保护并不会为公众增加额外负担的情况下,可以类推适用类电作品的规则处理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侵权纠纷。涉案《蓝月传奇》在连续的动态画面及游戏所包含的情节上均具备著作权法保护所要求的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烈焰武尊》包含了大量与《蓝月传奇》相同或近似的具体情节,且其部分游戏界面与《蓝月传奇》的游戏界面在外观上基本一致,故认定仙峰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综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仙峰公司立即停止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烈焰武尊》手机游戏。同时,考虑到一审判决暂未生效,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为及时提供救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根据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的申请作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一审先行判决宣判后,仙峰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