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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19828号“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第14719828号“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0日对第14719828号“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862372号图形商标、第5506218号“良工”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及著作权。三、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曾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其产品亦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著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四、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五、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发展史等相关介绍;2.申请人商标注册、续展、变更等信息;3.申请人产品的销售信息;4.申请人企业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5.申请人广告宣传协议;6.申请人获奖证明、认证证书等相关文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已获准注册,说明不存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二、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亦未构成对申请人著作权的损害。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及国际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不构成对其引证商标的复制。综上,被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除与申请书一致理由外申请人还认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862378号“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企业介绍有虚假内容。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7.被申请人网站截屏;8.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查询截屏;9.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10.申请人荣誉资质;11.第13656926号商标、第13656953号商标状态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19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15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零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两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零件)等商品、第6类保险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引证商标一系内外相嵌的图形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内嵌图形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于阀(机器零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未提交设计文稿等其他著作权属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证据仅能证明其商标所有权及作为商标使用的事实,尚不能作为申请人对其主张图形享有著作权的充分依据。故,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对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商号文字构成有差异,尚不能认定其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以及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