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评审 >> 商标无效
商标撤三 商标异议 商标诉讼 商标复审 商标无效

福建省荣华广告有限公司“艾菲比尔森”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福建省荣华广告有限公司“艾菲比尔森”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04日对第15222238号“艾菲比尔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包含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通用的中文译名“比尔森”,而被申请人登记于中国福建省,从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标示的啤酒商品原产地为捷克比尔森州或啤酒商品原料、酿酒技术来源于捷克。“比尔森”已演变为一类啤酒的通用名称和啤酒制作通用工艺的名称。虽然争议商标在“比尔森”之前添加文字“艾菲”,但并未形成区别于“比尔森”的新含义。“比尔森”是一类啤酒的 ,指定使用在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这一非啤酒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种类特点发生误认。“比尔森”一词无论作为地名,还是啤酒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工艺名称,均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不宜被某一家公司独家占有。而被申请人除申请争议商标之外,还申请了与“优酷”近似的“柚酷”商标,以及包含世界知名葡萄酒庄园沙斯凯亚庄园至“凯亚”一词的“凯亚”商标,鉴于此,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主观上具有一定恶意,客观上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英汉大字典》的相关释义;

  2.维基百科及百度百科的相关介绍;

  3.相关报道及说明;

  4.相关裁定及判决;

  5.被申请人名下相关信息;

  6.其他相关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25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起异议,商标局经审理核准争议商标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注册,并于2017年6月7日进行核准注册公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商标专利代理服务的公司。我们拥有一支由资深专利代理人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团队,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咨询、申请和维权服务。我们注重创新和服务质量,以客户为中心,用心倾听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帮助客户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更大的成功。关于商标、专利、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咨询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艾菲比尔森”构成,在案证据1、2、3表明“比尔森”是捷克的城市名称,属于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艾菲比尔森”较之“比尔森”,虽然增加了一个“艾菲”二字,但争议商标在整体上并未产生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将争议商标与外国地名“比尔森”相联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证明争议商标中“比尔森”已演变为一类啤酒的通用名称或啤酒制作工艺的名称,故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某种特点,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艾菲比尔森”未产生区别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比尔森”的其他含义,而被申请人地址为福建省漳州市,且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2、3可知,比尔森盛产啤酒,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啤酒等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五,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利益予以保护,不再适用该条款。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5222238号“艾菲比尔森”商标

申请/注册号:15222238 商标申请日期:2014-08-25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5-08-27 注册公告日期:2017-06-07 专用权期限:2015-11-28至2025-11-27

申请人:福建省荣华广告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啤酒(3201)、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