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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桥交联电缆GAOQIAOJIAOLIANDIANLAN”商标无效宣告提请案例

“高桥交联电缆GAOQIAOJIAOLIANDIANLAN”商标无效宣告提请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6日对第12074986号“高桥交联电缆GAOQIAOJIAOLIANDIANL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隶属于上海高桥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及其“高桥电缆”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张连西与申请人所处行业相同,其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智能建筑电气技术》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复印件;

  2、广告宣传发票复印件;

  3、《智能建筑电气技术》复印件;

  4、销售合同复印件;

  5、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6、含有“高桥电缆”商标的其他证据材料复印件;

  7、企业荣誉证明复印件;

  8、媒体报道复印件;

  9、审计报告复印件;

  10、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商标注册情况复印件;

  11、企业信息公示信息查询结果复印件;

  12、(2016)京73行初3202号判决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系亲属关系,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授权石家庄高桥电缆有限公司使用, 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经公证的声明书原件;

  2、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

  3、石家庄高桥电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广告制作合同复印件;

  5、销售合同复印件;

  6、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

  7、宣传广告照片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张连西于2013年1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4年7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缆;电线;电话线;电开关;计算机器;信号灯;天线;音响连接器;测量仪器;报警器”。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且其注册已构成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申请人成立于1993年10月4日,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的设计、研发、制作、加工等;其提交的广告合同、荣誉证明、媒体报道等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部分“高桥电缆”作为商号和商标突出使用在电缆等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使申请人与“高桥电缆”商号和商标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由中文“高桥交联电缆”和对应拼音构成,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及申请人享有商号权的文字“高桥电缆”,其并存使用在“电线;电缆;电话线”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前述商品来自于申请人,或者商品的提供者与申请人存有特定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高桥电缆”商号权益及“高桥电缆”商标应享有的商业利益,损害相关公众的利益。故争议商标在“电线;电缆;电话线”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将“高桥电缆”作为商号和商标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器;信号灯;天线;音响连接器;测量仪器;电开关;报警器”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高桥电缆”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为相关公众熟知,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未引证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商标权,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电线;电缆;电话线”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第12074986号“高桥交联电缆GAOQIAOJIAOLIANDIANLAN”商标:

高桥交联电缆 

申请/注册号:12074986 商标申请日期:2013-01-21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4-04-13 注册公告日期:2014-07-14 专用权期限:2014-07-14至2024-07-13

申请人:谷志民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器(0901)、信号灯(0906)、天线(0907)、音响连接器(0908)、测量仪器(0910)、电开关(0913)、报警器(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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