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伴”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0798263号“熊伴”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1522号决定,于2017年10月27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4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第30类“饼干;面包;糕点;糖;糖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走访,发现被申请人已连续三年未在“饼干;面包;糕点;糖;糖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项目上使用复审商标。商标局未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发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无法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的有效性提出意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饼干;面包;糕点;糖;糖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申请取得,核准注册后持续使用至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充分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一直处于持续使用中。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所获荣誉;2、《中标通知书》、被申请人与颍上县教育局签订的《颍上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食用饼干采购供应合同》;3、产品图片;4、熊伴酥性饼干检验报告;5、被申请人产品销售发票、发货单等。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1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3年7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面包;糕点;可可饮料;茶;茶饮料;糖;糖果;蜂蜜;馅饼;谷类制品;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豆浆;冰淇淋;酱油;调味品;酵母;食用芳香剂;搅稠奶油制剂;家用嫩肉剂;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4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饼干;面包;糕点;糖;糖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六项商品上的注册。
2、经查,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主要证据基本包含在其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复审证据中,故对于商标局阶段的证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一一列举。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商标局阶段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饼干;面包;糕点;糖;糖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六项商品(以下统称复审商品)。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其中标成为颍上县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饼干一、二标包的中标供应商的中标通知书及被申请人与颍上县教育局签订的相关合同,证据5为被申请人销售饼干等商品的发票及发货单,上述两份证据中投标产品明细及发货单上均显示有“熊伴”字样。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并综合考虑证据3、4中熊伴酥性饼干产品图片及检验报告,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已实际使用在“饼干”商品上。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复审商品与“饼干”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饼干;面包;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四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糖;糖果”两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饼干;面包;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四项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糖;糖果”两项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0798263号“熊伴”商标:
申请/注册号:10798263 商标申请日期:2012-04-19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3-04-13 注册公告日期:2013-07-14 专用权期限:2023-07-14至2033-07-13
申请人:武汉市吉人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可可饮料(3001)、茶饮料(3002)、茶(3002)、蜂蜜(3005)、糕点(3006)、饼干(3006)、面包(3006)、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馅饼(3007)、谷类制品(3008)、面条(3009)、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豆浆(3011)、冰淇淋(3013)、酱油(3015)、调味品(3016)、酵母(3017)、食用芳香剂(3018)、搅稠奶油制剂(3019)、家用嫩肉剂(3019)、食用预制谷蛋白(3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