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明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案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芜湖居民大药房涉嫌销售假冒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经调查核实,芜湖居民大药房所销售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货源来自芜湖明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后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4日下午前往芜湖明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在该公司仓库内发现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84包共计1680个,标注有飘安商标标识、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注册证编号等信息。
根据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该批口罩属于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经查,因疫情发生,口罩紧缺,芜湖明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4日与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联系订购了2箱口罩,并于当天安排2名员工驾车前往华源公司所在地取货,双方在路边车辆上交接了货物,明泰公司在现场并未查验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材料。进货后明泰公司将该批口罩进行了销售和分赠,共计销售13200个口罩,售价为1.2元/个,销售金额15840元,违法所得7260元。
明泰公司销售该批口罩未当场出具销售票据,也未建立销售记录。明泰公司员工于1月29日在网上看到飘安公司发布的声明,经对比产品信息,发觉该批口罩可能存在问题,遂于1月30日进行了主动召回,但未将该情况向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报备。截至2月4日,明泰公司共召回口罩1680个,即为执法人员在该公司仓库内发现并扣押的相关口罩。3月24日,明泰公司向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后续召回口罩987个,执法人员对后续召回的987个口罩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案共计扣押假冒飘安一次性口罩2667个。
本案中明泰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未建立销售记录两种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明泰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处以10万元的罚款,没收涉案口罩266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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