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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豪商贸公司与茹迈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江豪商贸公司与茹迈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14117号

原告:芜湖江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春苑小区1#楼2。

法定代表人:江文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某某、Y某某,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茹迈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江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茹迈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江豪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江豪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芜湖江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芜湖江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文书尾部

审判员  王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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