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豪商贸公司与茹迈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14117号
原告:芜湖江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春苑小区1#楼2。
法定代表人:江文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某某、Y某某,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茹迈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江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茹迈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江豪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江豪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芜湖江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芜湖江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文书尾部
审判员 王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鑫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
商标使用要注意:1.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2.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3.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