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杰与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鑫诚灯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史杰与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芜湖鑫诚灯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盛蓝知识产权)
原告:史杰,男,汉族,1964年6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蒋海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欣,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许耀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伟,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旭,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鑫诚灯具照明钢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家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芸,该公司员工。
原告史杰诉被告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芜湖鑫诚灯具照明钢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史杰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史杰的撤诉申请系其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史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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