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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伟科技开发公司与安徽师范大学、创新商用厨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雄伟科技开发公司与安徽师范大学、创新商用厨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师范大学、芜湖创新商用厨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盛蓝知识产权)

原告: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佳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师范大学,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王伦,该大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周俊强,该大学员工。

被告:芜湖创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阴晓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飞虎,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师范大学、芜湖创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原告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师范大学、芜湖创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师范大学、芜湖创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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