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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逸景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余某某、逸景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979号

原告: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逸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新苑蓝领公寓G2#楼201。

法定代表人:肖邦。

诉讼记录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芜湖逸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余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逸景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文书尾部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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