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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秉武与世杰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宋秉武与世杰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89号

原告:宋秉武,女,193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波,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介晓敏,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世杰图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市场园G3-28#。

法定代表人:陆林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宋秉武与被告芜湖世杰图书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宋秉武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秉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秉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计1620元,由原告宋秉武负担。

审 判 长  唐居文

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

代理审判员  郑 蓉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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