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秉武与世杰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89号
原告:宋秉武,女,193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波,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介晓敏,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世杰图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市场园G3-28#。
法定代表人:陆林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宋秉武与被告芜湖世杰图书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宋秉武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秉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秉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计1620元,由原告宋秉武负担。
审 判 长 唐居文
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
代理审判员 郑 蓉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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