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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武侯祠博物馆“武侯祠”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成都武侯祠博物馆“武侯祠”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56567号“武侯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55000号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第42176955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上述两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武侯祠”整体已经形成可区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武侯”的其他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43256567号“武侯祠”商标:

申请/注册号:43256567 商标申请日期:2019-12-23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2023-03-20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成都武侯祠博物馆

商品/服务项目:烈酒(饮料)(3301)、烧酒(3301)、青稞酒(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葡萄酒(3301)、果酒(含酒精)(3301)、白酒(3301)、鸡尾酒(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