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Q本色 AQ NATURAL COLOU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269087号“阿Q本色 AQ NATURAL COLOU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938635号“阿里本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期,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阿Q本色”与引证商标“阿里本色”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269087号“阿Q本色 AQ NATURAL COLOUR及图”商标:
阿Q本色 AQ NATURAL COLOUR
申请/注册号:2526908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11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章金禄
商品/服务项目:书籍(1606)、吸墨用具(1612)、卫生纸(1603)、速印机(1618)、文具柜(办公用品)(1611)、纸带(1601)、纸(1601)、纸手帕(1603)、纸餐巾(1603)、纸巾(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