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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茂之俊商贸有限公司“红木森”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连云港茂之俊商贸有限公司“红木森”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97697号“红木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臆造文字,不带有欺骗性,申请商标中的“红木”两字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含“红木”,指定使用在纸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097697号“红木森”商标:

申请/注册号:63097697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08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连云港茂之俊商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纸(1601)、卫生纸(1603)、纸制餐桌用布(1603)、纸手帕(1603)、纸餐巾(1603)、纸巾(1603)、纸制洗脸巾(1603)、印刷品(1605)、保鲜膜(1609)、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