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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付友“黎宁1+1”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黎付友“黎宁1+1”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432983号“黎宁1+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22353号“1+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84617号“群1+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01014号“一加一  ONE AND 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05893号“壹加壹ONE PLUS 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4532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39753号“壹加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05892号“壹加壹超级市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605893号“壹加壹;ONE PLUS 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896378号“1+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差异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1+1”,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432983号“黎宁1+1”商标:

申请/注册号:2543298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20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黎付友 

商品/服务项目: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替他人推销(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市场营销(3503)、寻找赞助(3508)、广告(3501)、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3502)、进出口代理(3503)、商业管理辅助(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