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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匹爱运动公司“BPI SPORTS”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毕匹爱运动公司“BPI SPORTS”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82600号“BPI SPO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45818号“BPI     BEUTE PRESTIGE INTERNATIONAL”商标(第3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提单和发货单、所获荣誉、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BPI”,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082600号“BPI SPORTS”商标:

申请/注册号:63082600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07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毕匹爱运动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防汗皂(0301)、浴液(0301)、化妆品(0306)、护肤用化妆剂(0306)、非医用按摩凝胶(0306)、防汗剂(化妆品)(0306)、防皱霜(0306)、洗澡用化妆品(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