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545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40212号“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设计形式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454542号图形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编写计算机代码; 计算机安全咨询; 出租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 计算机固件的设计和开发; 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 计算机设备出租; 计算机软件咨询服务; 计算机软件研究和开发; 计算机软件和程序出租
类似群 4220; 申请/注册号 62454542 申请日期 2022年01月28日 国际分类 42
申请人名称(中文) 广州元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珠路233号2号楼7层704、705、706房(仅限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