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奢汇商贸南京有限公司“名奢汇”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87534号“名奢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40675号“名奢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维持,其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是“名奢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播放电视购物节目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787534号“名奢汇”商标:
申请/注册号:59787534 商标申请日期:2021-10-13 国际分类:38类 通讯服务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名奢汇商贸南京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子邮件传输(3802)、播客视频传输(3802)、电视播放(3801)、电话业务(3802)、无线电节目广播(3801)、视频会议服务(3802)、无线广播(3801)、电话会议服务(3802)、播放电视购物节目(3801)、提供互联网聊天室(3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