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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海能源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第62447084号“SHOWH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申海能源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第62447084号“SHOWH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47084号“SHOWH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34655号“鑫桑尼KING SUN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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