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142415号“智诚自控ZHICHENG AOTOMATIC CONTRO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42415号“智诚自控ZHICHENG AOTOMATIC CONTR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46614号“智诚在线ZHICHENGONLINE”商标、第22251248号“智诚电管家”商标、第4328851号“智城”商标、第1642515号“智成”商标、第1686322号“ZHICHENG”商标、第7478231号“ZHICHENG”商标、第14524597号“Zhi Cheng”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多件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2、宣传照片;3、交易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142415号“智诚自控ZHICHENG AOTOMATIC CONTROL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3142415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09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天津智诚自控技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配电箱(电)(0913)、配电盘(电)(0913)、配电控制台(电)(0913)、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0901)、配电设备(0913)、电气设备用电枢(0913)、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