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注册第132250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25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909050号“中友嘉美及图”商标、第8738468号图形商标、第10185625号图形商标、第7774871号“欧标托浦及图”商标、第10366633号图形商标、第11749988号“CNOUCHENG及图”商标、第12138803号图形商标、第15210525号“华豫松山及图”商标、第4619939号“广泰及图”商标、第10185649号图形商标、第12800718号图形商标、第1916465号“欧瑞泰及图”商标、第11068830号图形商标、第10170721号“中际及图”商标、第10025429号图形商标、第10465808号图形商标、第10193834号图形商标、第1020436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在商标构成、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管道用金属接头”等部分商品上的复审。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管道用金属接头”等部分商品上的复审,故商标局在“管道用金属接头”等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7、9、19类复审商品及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