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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吉酒店有限公司“登巴·大吉”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西藏大吉酒店有限公司“登巴·大吉”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48426号“登巴•大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302525号“登巴大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登巴•大吉”与引证商标“登巴大叔”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48426号“登巴•大吉”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4842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2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14 专用权期限:2019-05-14至2029-05-13

申请人:西藏大吉酒店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出借书籍的图书馆(4103)、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4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