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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莱雅(英国)有限公司 “VINYL CREAM”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欧莱雅(英国)有限公司 “VINYL CREAM”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17409号“VINYL CRE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238725号“Vinyl-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指甲油、指甲擦光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VINYL”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Vinyl”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17409号“VINYL CREAM”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1740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5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欧莱雅(英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化妆剂(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