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佳美文具有限公司 “洞洞笔”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08415号“洞洞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3351891号“洞洞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采取措施,申请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先大量使用,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洞洞笔”与引证商标文字“洞洞笔”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注册人是否恶意抢注不是本案依法审理的范围,申请人可另行提出评审申请。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408415号“洞洞笔”商标:
申请/注册号:2340841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5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0-08-06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中山市佳美文具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书写材料(1614)、文具(1611)、学校用品(文具)(1611)、自动铅笔(1614)、书写工具(1614)、活动铅笔(1614)、炭笔(1614)、绘画笔(1614)、画笔(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