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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咪咕 C 站”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咪咕 C 站”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04067号“咪咕 C 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5634577号“咪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第18495997号“咪咕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咪咕音乐有限公司均已出具《商标共存声明》,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咪咕音乐有限公司均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4504067号“咪咕 C 站”商标:

申请/注册号:2450406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6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8-11-20 注册公告日期:2019-02-21 专用权期限:2019-02-21至2029-02-20

申请人: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培训(410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演出制作(4105)、书籍出版(4104)、流动图书馆(4103)、提供娱乐设施(4105)、电视文娱节目(4105)、提供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