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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妙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梅记大块头”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上海妙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梅记大块头”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439964号“梅记大块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7420号、第50991832号、第4192310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视频报道、加盟合同、网络信息截图、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恶意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梅记大块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梅记”,与引证商标三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梅记”,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8439964号“梅记大块头”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58439964 商标申请日期:2021-08-12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上海妙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餐厅(4301)、私人厨师服务(4301)、流动饮食供应(4301)、茶馆(4301)、外卖餐馆(4301)、旅游房屋出租(4302)、养老院(4303)、托儿所服务(4304)、宠物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