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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ZHXIN 智新”商标驳回复审案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ZHXIN 智新”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95873号“ZHXIN 智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00519号“智新电源 NEWWISE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517396号“新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85484号“ZHIXIN 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136160号“浙鑫电气 ZH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085485号“智鑫安盾 ZHIXIN 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3322490号“ZHI 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已经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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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